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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虎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王錦裕
被 告 林宥任即嘉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一號至九號所示票面金額,並各自依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訴外人苟宥晴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迄今未受清償,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惟是苟宥晴向被告借票,兩造並不認識,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原應由苟宥晴負責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苟宥晴將被告所簽發系爭支票轉讓予原告,苟宥晴並在系爭支票上背書,惟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欄提示付款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多紙為證(參本院卷第12頁至第2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就系爭支票係經由前手苟宥晴轉讓而持有,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依上開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被告自不得以其與苟宥晴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
是以,被告以其簽發系爭支票之目的僅係借票予苟宥晴,自應由苟宥晴負責清償系爭支票之票款等語為辯,即屬無據。
況被告亦自陳系爭支票係由其簽發,則系爭支票既係被告所簽發,並由苟宥晴轉讓予原告,依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上開規定,應負票據責任,原告並得請求被告給付自付款提示日即如附表提示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提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附表: 104年度虎簡字第179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支 票 號 碼 │ 背 書 人 │ 提 示 日 │
│ │ │(新臺幣) │ │ │ │(利息起算日)│
├──┼──────┼──────┼─────┼─────────┼────────────┼───────┤
│001 │104年3月31日│459,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3月31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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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4月5 日│30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4月21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
│003 │104年4月5 日│408,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4月21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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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4月10日│28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4月21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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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5月15日│40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5月15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
│006 │104年5月25日│45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5月25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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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5月30日│45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6月1 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
│008 │104年6月5 日│458,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6月5 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
│009 │104年6月30日│450,000元 │雲 林 縣│ 0000000 │ │104年6月30日 │
│ │ │ │土庫鎮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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