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4,虎簡,65,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65號
原 告 江青香
江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順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桑燦等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記載「請依民國100 年8 月15日北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確認新宅段62-2地號593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A 、R 、S 、T 、U 、G 連線經界位置」,請原告陳明係確定原告所有之何筆土地與被告所有之何筆土地之經界?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聲明,並提出地籍圖、各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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