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4,虎簡,92,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92號
原 告 林騏宏
被 告 京錡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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