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6,虎國簡調,1,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國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陳重宏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葉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主張國家賠償(其書狀未表明判決案號,惟依其所附裁判書字號及被告之拒絕賠償書,可知原告係就被告之判決提起國家賠償),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中西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