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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蔡亞璇
被 告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17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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