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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連弘學
被 告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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