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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4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張嘉芬
被 告 RITA JELIT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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