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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訴訟代理人 駱維霆
複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吳青美
李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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