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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王鵬凱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割共有物,應繳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原告於106年4 月11日收受上開函文,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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