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6,虎簡調,8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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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忠等人間請求塗銷他項權利部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振忠及陳**間,就6 筆土地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及103 年10月6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等語。

本院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上開土地之謄本及相對人陳**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該函已於106 年4 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不知陳**為何人,無從送達,故顯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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