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8,虎小,436,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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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4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江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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