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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郭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燕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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