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8,虎簡,204,2020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陳朋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建峰、何婕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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