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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93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見其表明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該等事項既屬起訴之必要程式,原告自負有明確表明及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本院乃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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