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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天德、陳瑞蘤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天德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1,276 元及利息未清償,竟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陳瑞蘤,致聲請人不能聲請強制執行,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瑞蘤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2月28日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收件字號:95年北地資字第13556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顏天德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
┌──┬───┬─────────────────────┐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
├──┼───┼─────────────────────┤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
│ │ │92分之2091) │
├──┼───┼─────────────────────┤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 │ │0分之2) │
├──┼───┼─────────────────────┤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 │ │分之2) │
├──┼───┼─────────────────────┤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
│ │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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