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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周淇銖
周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周淇銖向聲請人申辦通信貸款及現金卡使用,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23,215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惟其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周萬金死亡後,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周煥棠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因周萬金之遺產範圍混沌未明,聲請人無從確認其遺產範圍並就其所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為裨益遺產清算,故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並聲明:確認相對人等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周萬金之遺產數額等語。
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
┌──┬───┬─────────────────────┐
│編號│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
├──┼───┼─────────────────────┤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
│ │ │分之1) │
├──┼───┼─────────────────────┤
│2 │建物 │雲林縣○○鎮○○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1 分│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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