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小,125,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李尚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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