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小,126,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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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李溪泉
被 告 李己煌
李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壽郎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夫妻為原告之胞姐及姊夫,於民國94年6 月間其二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 萬元,當時口頭約定若原告有需要用錢之際即歸還,嗣經原告向被告二人請求返還,且已定相當期限催討,被告二人仍不清償,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返還等語。

並聲明:被告二人應給付原告6 萬元,及自103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二人並未向原告借款6 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如下: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是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向其借款6 萬元之事實,既為被告二人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確存有6 萬元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前曾向其借款6 萬元,並未提出何等借據、匯款資料、收據等證據資料以為佐證,其個人就借款時間究係於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94年間,抑或於陳報暨聲請狀所載之90年間,陳述顯有前後不一致之情況;

又原告稱金錢交付方式係由其寄放在訴外人李永照處之1000萬元中撥付,存入被告李己煌帳戶,並請求調閱被告李己煌向元長鄉農會申辦之支票帳戶自89年6 月17日至92年12月23日之交易明細資料,確認有無訴外人李永照存入之6 萬元,經本院依其聲請向元長鄉農會調取被告李己煌帳戶於上開時段之交易明細,固然可見有於90年8 月20日以現金存入6 萬元至被告李己煌元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紀錄,然因傳票逾保存年限,資料已銷燬等情,有元長鄉農會109 年7 月15日元農信字第1090003233號函附客戶往來交易表明細、109年7 月31日元農信字第1090003599號函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123 頁、第139 頁),是無從證明是否確為訴外人李永照存入,被告亦主張無法證明該筆錢為原告所匯入,此部分之證據,尚難認足證原告有借款6 萬元予被告二人之事實。

㈢原告雖主張其先前就被告二人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被告二人於偵查中承認有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908號卷宗,偵查中於103 年8 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由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代理被告二人到場,陳稱:伊有問被告李己煌這件事,說只有借4 萬元,原告又拿1 萬元給被告李嬌說要當生活費用,伊五舅隔月就已經分二次各拿2 萬元回去了,1 萬元也有匯款回去等語,惟此係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訴訟外之陳述,並非本件當事人於訴訟中自認,自不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雖經原告請求引用作為本件證據,仍應由本院基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評價。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所為之上開陳述,與原告主張係借款6 萬元、透過訴外人李永照交付之情況有明顯出入,尚難認依其該部分訴訟外所述,已得以證明原告所稱兩造間確有6 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及交付金錢之事實。

㈣原告固另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6217號不起訴處分書,以證明其有將1000萬元寄放在訴外人李永照處之事實,然此僅為原告與訴外人李永照間之關係,亦無從證明原告借款予被告二人之事。

㈤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二人間確有消費借貸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原告6 萬元及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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