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小,176,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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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被 告 廖恭(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該等規定於小額程序均準用之。

另起訴前已死亡者,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廖恭損害賠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可憑。

惟被告已於108 年1 月8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依前揭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被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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