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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余鳳美即余家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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