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小,202,202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李彥明
劉哲育
被 告 陳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