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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被 告 林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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