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小調,351,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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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吳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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