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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俊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以函文通知在監之相對人於收受該函後10日內陳報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於109 年8 月27日收受函文後,迄未回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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