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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智源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提出本件調解聲請,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惟相對人已於108 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死亡,,則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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