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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陳怡融
相 對 人 江幸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地0 ○0 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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