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簡,14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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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林献堂
被 告 蘇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補正通知5 日內補正,已於109 年7 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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