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簡,205,2023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廖焜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環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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