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簡,76,2020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盧董烈
被 上訴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該裁定於109 年8 月3 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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