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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蕭鳳漩
相 對 人 王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且尚有其他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居所地,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相關刑事卷宗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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