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簡調,45,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辰誼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劉建宏偕同連帶保證人即相對人郭辰誼向聲請人申辦房貸使用,惟嗣後未依約還款,至民國96年7 月2 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5,562 元及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3656 號債權憑證為證。

聲請人調閱相對人郭辰誼之相關資料後,查得其名下尚有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同段405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5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遂就系爭不動產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然因相對人郭辰誼於88年1 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5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0,000 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陳**,致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恐無執行實益而遭視為撤回。

然聲請人就相對人間是否確實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實有疑虞,且相對人郭辰誼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該抵押權縱確實存在,其餘額亦對聲請人權益影響甚鉅。

是聲請人就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88年1 月22日向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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