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簡調,50,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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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景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景華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00,000 元,及自民國87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7111號債權憑證為證。

然相對人王景華竟於其財務狀況陷入困難之始點,將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分之1 )(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王**。

因相對人間贈與行為之時點與相對人王景華無法清償債務之時點具密接性,顯見相對人王景華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王**時,其清償債務之能力已有問題,可見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與移轉所有權行為,係為避免系爭不動產因相對人王景華之債務問題而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脫產行為。

是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請求相對人王**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6 月4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相對人王景華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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