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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即債務人王健章(下稱被繼承人王健章)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惟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屢催無果,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6,340 元及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066號債權憑證為證。
然被繼承人王健章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死亡,其遺留之勞工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相對人陳惠娟已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人陳惠娟顯係為逃避被繼承人王健章之債權人之債權追索,故意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漏報被繼承人王健章之勞工退休金,卻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請領被繼承人王健章之勞工退休金,並經勞保局核發62,115元,相對人陳惠娟領取該勞工退休金後未依法清償被繼承人王健章生前債務之行為,導致聲請人無法執行受償,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惠娟應將其所領取被繼承人王健章之勞工退休金給付予聲請人,並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陳惠娟繼承被繼承人王健章之遺產數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依其爭議情形,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
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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