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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郭勝峰即郭濬糧
郭畯富
廖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郭勝峰即郭濬糧(下稱郭勝峰)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及貸款借款債務,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06,154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聲請人調閱相對人郭勝峰之相關資料後,查得相對人郭勝峰之被繼承人留有坐落雲林縣○○鎮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33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惟相對人郭勝峰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郭畯富名下。
是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郭畯富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郭勝峰、郭畯富、廖秀媚分別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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