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9,虎訴聲,5,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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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江祥等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等人提起撤銷繼承登記事件,為避免系爭不動產未經限制登記,尚有移轉及設定之可能,為免於訴訟繫屬中相對人再為移轉或設定致影響原告之權利,爰聲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以利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係基於其對相對人王江祥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行為及回復原狀,核其權利性質係屬債權關係,非物權關係,自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

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訴訟繫屬證明,以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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