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0,虎簡,11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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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歐宗憲
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歐宗憲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積欠原告新臺幣263,8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其為被繼承人歐本源繼承人之一,未聲明拋棄繼承,竟不對被繼承人歐本源所遺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87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00分之227)、同段421之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3)(下合稱系爭土地)為繼承之登記,而由被告歐**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被告歐宗憲之處分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且為無償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得行使撤銷權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7月1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0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歐**應將系爭土地於103年10月3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是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資格(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54、278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歐宗憲之債權人,因被告歐宗憲繼承被繼承人歐本源所遺系爭土地,卻不為繼承登記,該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

然原告所稱登記日期103年10月3日之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03年螺資地字第049330號分割繼承登記卷宗,經本院函查結果,係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歐○和所遺系爭土地等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文件,並非原告所稱訴外人歐本源為被繼承人之分割繼承登記卷宗,且訴外人歐○和之法定繼承人中並無被告歐宗憲等情,有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21日雲西地一字第1100003018號函所檢附之103年螺地資字第049330號登記申請案影本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㈢綜上,本件原告所主張應塗銷之分割繼承登記,被繼承人並非訴外人歐本源,被告歐宗憲亦非該件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是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03年7月1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0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歐**應將系爭土地於103年10月3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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