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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愷徽、鄭彣婕即鄭文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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