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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字第5號
原 告 賴江河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蔡慧伊
訴訟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4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裁定於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該事件業已終結,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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