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0,虎簡調,25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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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嘉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代位相對人即被告李嘉和分割遺產,惟其起訴狀除被告李嘉和外,其餘被告均未記載完整姓名。

本院已調取被繼承人劉江山之繼承人就其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07年螺資地字第16550號土地登記資料、被繼承人劉江山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在卷,並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劉江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所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且依查詢結果,提出載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復已曉諭應列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且應以全部遺產為標的,不得僅就部分遺產為請求,否則訴不合法,亦告知本院已調取上開資料到院,如有需要,請其儘速前來閱卷。

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補正應無困難,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為誰,亦無法確定原告是否已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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