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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陳細妹即林嘉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暨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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