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1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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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鄭崇宏
被 告 夏佳靖即夏福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夏福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夏福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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