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262,2023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小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于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命上訴人於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虎尾簡易庭送達通知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其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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