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273,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楊慈雯
被 告 潘儷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4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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