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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30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張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76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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