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48,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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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林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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