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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陶家瑩即陶玉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被告姓名陶家瑩即陶玉領誤載為陶家瑩即桃玉領,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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