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69,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 告 周信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就違約金部分,請求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惟按兩造簽定之借款契約第13條約定,違約金部分定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限制。
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於主文第一項所示範圍內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被告抗辯目前沒有錢還,需待其執行完畢出監並順利找到工作後才能還錢等節,僅屬其個人清償能力問題,不影響本件應負之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