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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啟智
廖松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啟智、廖松妹與被上訴人鍾旻成即旻成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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