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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鐔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珍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另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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