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余育嘉
余育德
余石玉
李信德
李海如
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厚郎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